(2009)金永商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美儿与胡佩军、季金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美儿,胡佩军,季金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400号原告:应美儿,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上杨村263号。委托代理人:杨龙进,永康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佩军,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浯涧村131号。被告:季金思,省永康市花街镇浯涧村1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美儿与被告胡佩军、季金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美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应美儿负担。审 判 员 王加强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