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黄岩爱姆希电源有限公司与苍南县环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黄岩爱姆希电源有限公司,苍南县环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411号原告:浙江黄岩爱姆希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江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金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苍南县环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新安乡新社路口。法定代表人:辜治赣,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黄岩爱姆希电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苍南县环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39元,由原告浙江黄岩爱姆希电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谦人民陪审员 徐国华人民陪审员张菊芬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