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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甲、林甲与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林甲,李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195号原告:李甲。原告:林甲。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乙。被告:李乙。委托代理人:陈××。原告李甲、林甲与被告李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以简易程序立案,由审判员胡爱华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甲委托代理人林乙、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甲、林甲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4月22日,李乙因需,向李甲、林甲借款380万元,约定2008年10月21日偿付,逾期以月利率2%计算利息。嗣后已偿付238万元,余欠142万元,经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李乙偿还借款142万元及违约金(从2008年10月22日起算,按月利率2%计算。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二张、户籍证明一张,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据一张,证明借款380万元的事实。被告李乙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李乙未向李甲、林甲借款,原借条380万是退股结欠款,余欠142万元属实,因两原告未依法交纳股东股权变更后的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所以余款未付;另约定利息偏高,请予以调整。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被告提供证据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企业登记情况;2、股份转让协议书,证明股份转让的事实;3-7、借条、股东会议纪要、汇款单、退股协议书等,证明股份转让款总额及余额;8、温州市地税局及温州市工商行政管某某文件,证明应依法交纳股权转让税的事实。针对被告的口头答辩,原告补充陈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非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没有过高;是否纳税是税务机关职权,被告以此为理由扣压欠款无理。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2形式是借条,实质是股份转让款;上述被告提供的证据17的真实性原告无异议,认为证据8是复印件,需要法庭核实。证据8经本庭核对属实,本院认为,上述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予以采纳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李甲、林甲、被告李乙原系苍南县瑞升气体有限公司股东,2008年4月21日,经股东会决议并经全体股东同意,李甲、林甲将25%股权作价980万元转让给李乙,约定分三次付款,即2008年5月11日付款300万元、7月21日付款300万元、10月21日付款380万元,由李乙以借据形式出具借条三张,并约定逾期以月利率2%计算。嗣后李乙已按约偿付838万元,余欠142万元未付。另查明:二o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和温州市工商行政管某某联合印发,温地税政(2008)53号文件,“关于加强温州市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征管的通知”,通知规定: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要办理征税手续,个人股权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但是,原、被告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要求开具完税凭证,即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并已完毕。本院认为:被告李乙欠原告李甲、林甲债款14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款虽属股权转让款,但经双方合意以借据的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即转为借贷关系,现被告又以原有法律关系进行了抗辩,不予支持;股权变更是否应履行交纳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义务,由国家税务机关依职权确定,法院不予审查,被告以未依法纳税为由拒付债款理由不成立;约定违约金以月利率2%计算,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为此,原告诉称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甲、林甲债款142万元及违约金(以月利率2%计算,从2008年10月22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448元,减半收取10724元,由被告李乙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受理费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1448元,预缴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用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成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