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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麟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烽火公司与东亿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烽火集团公司,四川成都东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91-2号申请人陕西烽火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烽火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四川成都东亿贸易有限公司(东亿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烽火公司与东亿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宝渭法经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烽火公司于2000年1月13日向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6日以(2004)宝中法执指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亿公司已歇业多年,负债50多万元,土地、房产均在银行抵押,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4年9月14日裁定中止执行。2008年10月12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依法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东亿公司仍旧歇业,土地、房产仍然在银行抵押,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7460元,已执行2800元,未执行标的16466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麟执字第91号陕西烽火集团公司与四川省成都东亿贸易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兵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