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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64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645-1号原告张志强,,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翁洲新村d区23幢304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金法,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明,住浙江省岱山县衢山镇枕头山村枕山一弄21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698号碧海莲缘赤枫苑2幢5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诉被告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夏明按份共有的位于普陀区东港海印路698号碧海莲缘赤枫苑2幢506室的房屋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夏明按份共有的位于普陀区东港海印路698号碧海莲缘赤枫苑2幢506室的房屋(属于被告夏明所有的所有权份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智广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佩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