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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麟执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陕西毅武集团股分有限公司与孙春秀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毅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124-3号申请人陕西毅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陕西毅武集团股分有限公司与孙某某货款纠纷一案,宝鸡市渭滨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2)宝渭法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毅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9日向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7月13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4年11月24日作出(2004)麟执字第124号民事裁定书,以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法对本案裁定中止执行。本院在清理积案中征询申请人意见时,申请人再次申请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9406元,全部未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4)麟执字第124号陕西毅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某某货款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X兵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养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