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西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沣西镇建筑工程公司;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田家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西镇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开昌,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田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史密芳,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咸秦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由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46938.46元及该款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息,从2002年9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3269元、执行费1187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陈杨寨街道办事处田家堡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34467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