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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44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方文心、方文心为与被告陈文通、王荷仙、浙江长航进出口贸与陈文通、王荷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心,陈文通,王荷仙,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47号原告方文心,职工,市江东街道江东新村8幢5单元410室。被告陈文通,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六石塘村*组。被告王荷仙,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六石塘村*组。被告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滨北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海关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陈文通,执行董事。被告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荷仙,执行董事。原告方文心为与被告陈文通、王荷仙、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金星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文心到庭参加了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文心诉称,2008年4月13日,任滋根因经商缺资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在2008年6月30日前归还。但任滋根未按期归还借款,四被告均自愿对此债务及实现此债权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如果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未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归还的,四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律师调查差旅费、文印费及利息(从200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四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无故拖延。为此,要求四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0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四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律师调查差旅费、文印费,共计18000元。被告陈文通、王荷仙、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均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3日,任滋根因经商缺资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方文心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于2008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期届满后,任滋根未归还原告借款。2008年7月31日,第一被告为任滋根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下方注明:本人自愿为任滋根提供保证担保,如任滋根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归还上述借款的,由本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一被告在担保人栏内签名捺印。到期后,第一被告未履行担保义务。2009年2月26日,被告陈文通、王荷仙、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共同出具担保书一份,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任滋根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实现债权一切费用;保证期限为二年;2009年4月30日前归还,逾期担保人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用及利息(从200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四被告至今仍未按约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任滋根出具的借条一份、四被告出具的担保书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四被告为任滋根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任滋根未按期归还原告借款,原告有权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主张为实现债权费用18000元,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不能成立。原告诉请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应予支持。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举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通、王荷仙、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方文心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8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文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61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