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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与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45号原告: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项××。被告:董××。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温州市××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智敏审 判 员  金国平代理审判员  曹启林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 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