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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炜与赵承宁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炜,赵承宁,人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172号原告金炜(诉讼代理人:赵东雁、吴小虎),1968年3月19日,衢州市柯城区裱褙巷8号南单元402室(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赵东雁、吴小虎(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赵承宁,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衢州市柯城区乐业景观小区a7幢3单元102室;赵承来,男,汉族,1971年7月26日,衢州市柯城区北门街116号2幢3单元501室;朱曼丽(诉讼代理人:赵承来),1939年4月22日,衢州市迎和小区28幢2单元202室;赵和义(诉讼代理人:赵承来),男,汉族,1936年1月17日,衢州市柯城区迎和小区28幢2单元202室(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赵承来(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金炜;被告:赵承宁,赵承来,朱曼丽,赵和义(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孟繁义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炜,其诉讼代理人赵东雁、吴小虎;被告:赵承宁、赵承来、朱曼丽、赵和义,其诉讼代理人:赵承来;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炜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赵承宁、赵承来、朱曼丽、赵和义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繁义孟繁义王恭顺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祝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