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缪××、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缪××,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755号原告:胡××。被告:缪××。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缪××、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诉讼保全费4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胡××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志光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