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孙金根与彭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根,彭雪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48号原告:孙金根。委托代理人:徐波。被告:彭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根诉被告彭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根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金根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金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