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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玉环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豪曼迪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宁波豪曼迪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529号原告玉环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环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继才,执行董事。被告宁波豪曼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和英,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豪曼迪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宁波豪曼迪进出口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工商银行鄞州支行,帐号为39×××0056741及开户在宁波市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帐号为81×××11101302052687的存款计人民币230000元进行诉讼保全,并已用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玉环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豪曼迪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