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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麟执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与宝鸡市华旅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宝鸡市华旅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130-3号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宝鸡电信公司)。负责人赵某某,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华旅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任经理。中国电信集团陕西省电信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与宝鸡市华旅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渭滨区人民法院的(2003)宝渭法民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鸡电信公司于2004年6月16日向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7月13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宝鸡市华旅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提出用相关财产抵顶案款,但申请人不愿接收并表示此案可延期执行,本院遂于2004年11月16日依法对本案裁定中止执行。本院在清理执行积案中对本案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仍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103.74元,全部未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4)麟执字第130号宝鸡电信公司与宝鸡市华旅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X兵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养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