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02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利达拉链有限公司、吴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利达拉链有限公司,吴琴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023号原告: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佛堂镇义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鼎春。委托代理人:王进,住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田心四村1组,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浙江利达拉链有限公司。峰西路768号。法定代表人:吴琴英。被告:吴琴英,义乌市城西街道夏迹塘村9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利达拉链有限公司、吴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0元,减半收取12750元,由原告金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小坚审判员 龚益卿审判员 龚辉文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