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永平与郭兴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平,郭兴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419号原告:张永平,,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108126375。委托代理人:杨德声,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兴财,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平与被告郭兴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平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平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平撤回对被告郭兴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4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永平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宁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