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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嘉善××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嘉善××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577号原告:吴×。被告:嘉善××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嘉善县××村。诉讼代表人: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嘉善××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