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麟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麟执字第26-1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刘某某与赵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1997)麟经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刘某某于1998年4月10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某某于1998年10月7日履行债务款4000元后,因暂无执行能力,1999年11月16日中止执行。2009年2月25日,本案依职权恢复执行。2009年3月4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再给付申请人8000元欠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2009年3月16日,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申请人欠款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1997)麟经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养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