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咸秦民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春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闫春某;陈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咸秦民执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闫春某。被执行人:陈某。闫某申请执行陈某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1998)咸秦民初字第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3200元,并承担诉讼费175元,执行费2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标的款136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咸秦民执字第2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连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