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咸秦民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春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闫春某;陈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咸秦民执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闫春某。被执行人:陈某。闫某申请执行陈某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1998)咸秦民初字第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3200元,并承担诉讼费175元,执行费2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标的款136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咸秦民执字第2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连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