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安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安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某,男,37岁,汉族。王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5月29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水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高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高某某所有的豫ELZ7**小型汽车一辆,由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看管。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林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兰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