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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齐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6年秋通过互联网聊天认识,2007年春节时被告从广州回家,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议结婚事宜。2007年4月27日在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随之将被告的户籍迁至我家。2007年5月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07年12月13日生育女孩张某乙。婚后因意见分岐和生活琐事,被告多次不告而走。被告还无端猜疑我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扬言要杀死我和“第三者”。我和家人多次劝说、开导,都无济于事。我和被告缺乏了解,性格不合,被告无端猜忌令我伤心,请求判令:1、与被告离婚;2、女儿张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份通过互联网聊天认识后谈恋爱。2007年春节被告从广州打工处返回洛南老家,正月初六与亲属到原告家,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商议结婚事宜。同月二十六日,原告随被告到广州打工并同居生活,同年3月初,原告从广州返回筹备结婚事宜。同年4月22日被告亦回到商州原告家中,同月27日双方在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5月2日在原告家中举行结婚仪式。婚后被告于同年5月5日从广州辞职到西安打工,期间两人一直保持电话联系。同年9月,原告接近临产期,被告辞职回家照料,同年12月13日生育女孩张某乙。同年农历腊月26日晚双方因照料小孩发生争吵,被告于次日离家出走。双方通过电话保持联系。2008年农历10月28日被告从广州回到家中,因怀疑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双方时有争吵。2009年正月17日双方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3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结婚的事实有结婚证,婚姻形成过程、婚后关系有原告陈述,生育子女情况有原告陈述,李仓记、张存花、李喜勋证言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真实、合法,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互联网上相识后,时常聊天和电话联系,交住密切,彼此有一定的了解,首次见面两人均感满意,婚前即同居生活,经过充分了解,结为夫妻,婚姻基础好。婚后双方分居两地,却始终保持联系。在被告离家出走期间,也一直保持联络。原告临产前,被告辞职回家照料数月,且育有一女。虽因琐事引起争吵乃至被告出走,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了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育森人民陪审员  郭志高人民陪审员  杨建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江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