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双祥、叶双祥为与被告胡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胡汇祥���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双祥,胡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600号原告:叶双祥,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824196104213712),汉族,浙江省淳安县人,住开化县池淮镇池淮村43号。委托代理人:丁顺志,系浙江省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汇祥,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824196011140710),汉族,浙江省开��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月山路六号。原告叶双祥为与被告胡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双祥与被告胡汇祥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叶双祥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汇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双祥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汇祥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双祥撤回对被告胡汇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叶双祥负担。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