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勇、杭州振邦绣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均民、赵均与冯勇、杭州振邦绣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勇,杭州振邦绣品有限公司,冯勇、杭州振邦绣品有限公司,赵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勇,,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实际居住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锦江花园7幢405室。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振邦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瓜沥临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均,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安昌镇白洋村后白洋***号。上诉人冯勇、杭州振邦绣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