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4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管材有限公司与朱××、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管材有限公司,朱××,姜××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450号原告杭州××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温××。被告朱××。被告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管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姜××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管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杭州××管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霞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欢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