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汪吉祥与祝渭富、魏利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吉祥,祝渭富,魏利红,衢州魏富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333号原告:汪吉祥,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住开化县城关镇钟山路18号新2**室。被告:祝渭富,男,1972年5月3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巨化路46号。被告:魏利红,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巨化路46号。被告:衢州魏富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沈家南山路以南006地块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吉祥与被告祝渭富、魏利红、衢州魏富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吉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丽红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