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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魁庆、XX庆、王玉梅、王洪庆诉被告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魁庆,XX庆,王玉梅,王洪庆,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王长庆,高棉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莲行初字第25号原告王魁庆。原告XX庆。原告王玉梅。原告王洪庆。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金龙、同晓芬,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西大街234号。法定代表人延锡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敏、吴俊,该局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干部。第三人王长庆。第三人高棉棉。委托代理人马兴文,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原告王魁庆、XX庆、王玉梅、王洪庆诉被告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王魁庆、XX庆、王玉梅、王洪庆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魁庆、XX庆、王玉梅、王洪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魁庆、XX庆、王玉梅、王洪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宋宏凯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富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