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振伟与开封市天峰轴承座厂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市天峰轴承座厂,朱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69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天峰轴承座厂。法定代表人王天扬,厂长。委托代理人秦天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振伟。上诉人开封市天峰轴承座厂因与被上诉人朱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杨开兰代审员 孙玲玲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