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商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姚长发、曹巧珍夫妻二人违反计划生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县计划生育局,姚长发,曹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商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冀治虎,系该局局长。委托人商南县计划生育执法监察大队。被执行人姚长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巧珍,女,汉族,系被执行人姚长发之妻,农民。姚长发、曹巧珍夫妻二人违反计划生育一案,经商南县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商计生征决字(2008)第13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征收姚长发、曹巧珍夫妻二人社会抚养费19720元,商南县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商行执字第173号裁定书,对本案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计生局于2009年8月25日出据证明此案姚长发、曹巧珍已经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计划生育局(2008)第1300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蒋 宏 敏审判员 : 何 厚 清审判员 :梁���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刘 亚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