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滕雪卫与厉瑞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雪卫,厉瑞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245号原告:滕雪卫,省桐庐县钟山乡仕厦村仕厦四组。被告:厉瑞良,省永康市舟山镇道坦村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滕雪卫与被告厉瑞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雪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滕雪卫负担。审 判 员 应志标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