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216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陆×。原告王××为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胡红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红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朱正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陈×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起诉称:原、被告曾某业务往来认识。2008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抵押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8年8月6日至2009年8月5日,借款利率为月息2%,合同第六条特别约定提前宣布借款到期的情况。当日原告将借款本金20万元交付给被告,并立有借据一份。被告将自己所有的座落在台州市××新村北区59幢东6房屋作为偿还借款的担保,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原告,抵押顺序为第二顺序抵押权人。双方上述行为经台州市正立公证处公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且被告已丧失了归还借款本息的能力,符合合同第六条提前宣布借款到期的条件。综上,要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9月6日至2009年4月6日止利息为32000元及支付2009年4月7日至执行之日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新村北区59幢东6房屋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享有第二顺序优先受偿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一、个人抵押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抵押情况、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方式等事实。二、房产证和他项权证、土地证各一份,证明坐落于台州市××新村北区59幢东6的房屋系被告所有,原、被告就该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事实。三、借据一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借款的事实。四、公某某一份,证明公证部门对双方借款抵押行为进行了公证。被告陆×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起诉状副本一并送达给被告,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抵押借款合同关系,及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认证结果,并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该抵押房屋已于2006年11月29日抵押给中国农某某行台州市分行。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且抵押物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该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应当按约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同时原告对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王××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原告王××对被告陆×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新村北区59幢东6房屋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享有第二顺序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被告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某某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判长胡红芳人民陪审员何方富人民陪审员朱正飞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杨萍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