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矿商初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矿商初字第355-1号原告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金陵北路。法定代表人杨云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火棠,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南环二路2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圣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长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420元,减半收取4210元,财产保全费2955元,合计人民币71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杨建新审判员戴建纯审判员 周尚德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