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商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巅峰大酒店与被告森茂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南县金丝峡巅峰大酒店有限公司,陕西森茂装饰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商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商南县金丝峡巅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巅峰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张猛,系巅峰大酒店总经理。被告陕西森茂装饰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森茂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新均,男,系森茂公司总经理。原告巅峰大酒店与被告森茂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巅峰大酒店诉称,2006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将酒店的装饰工程发包给被告。合同签定后原告即按约定支付工程款106万元。但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大量使用假冒伪劣材料,偷工减料,并擅自停工,终止合同,携款19万元逃走,给原告造成5万元经济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现起诉要求森茂公司返还工程款19万元,赔偿损失5万元。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通讯地址、电话联系方式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通过法院专递送达法律文书,邮局回执反馈:查无此人、公司迁移新址不明、电话停机。因原告提供的合同显示被告在合同上的签名与公章不一致。被告是“咸阳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还是“陕西森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不确定,公司地址不明、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不清、齐新均是否是“法定代表人”及住址亦不清。法院专递退回后,本院多次通知原告补充材料,原告或避而不见,或推说忙让案子先停一停。使本案被告主体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南县金丝峡巅峰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李 哲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胜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