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晓光与陕西广茂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光,陕西广茂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983号原告吴晓光。被告陕西广茂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筑镇草临路南。法定代表人吴广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光与被告陕西广茂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光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晓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