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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麟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崖机砖厂与宝鸡宏建建筑有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崖机械厂,宝鸡市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54-2号申请人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崖机械厂。法定代理人王某甲,厂长。被执行人宝鸡市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经理。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崖机砖厂与宝鸡宏建建筑有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本院于2004年8月9日裁定中止执行。2009年在清理积案期间,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750元未得到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4)麟执字第54号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郭家崖机砖厂与宝鸡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XX兵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瑞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