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秦丰××厂与赵××、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秦丰××厂,赵××,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934号原告:海盐秦丰××厂,住所地:海盐县××镇××南侧。法定代表人:姜××。委托代理人:沈××、王××。被告:赵××。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秦丰××厂诉被告赵××、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海盐秦丰××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秦丰××厂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审判员 王燕芬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