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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束亮。委托代理人:林永武。委托代理人:丘霄凌。被告:沈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竞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雪梅代理审判员  朱小琼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莲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