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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振球与邓利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振球,邓利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885号原告:杨振球,林镇南坞村58号。被告:邓利锋,城区宝鼎城市花园42幢1单元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球与被告邓利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球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利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球撤回对被告邓利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杨振球负担。审判员  余洪喜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