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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与沈云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沈云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5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负责人郑磊。委托代理人郑兰、林雁。被告沈云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之江支行)为与被告沈云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之江支行委托代理人林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云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农行之江支行诉称:被告沈云峰于2007年12月在我行办理金穗贷记卡,信用额度人民币2800元。此后被告先后在商户消费,至2009年3月10日,人民币透支本息合计已达3776.07元,其中本金2784.50元、利息720.83元、滞纳金165.92元、超限费95.82元、其他费用9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3776.07元(暂计算至2009年3月10日),此后按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至结清为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农行之江支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办卡申请表一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一份,欲证明双方合同约定及利息计算标准;3.信用卡催收记录,欲证明原告的催收情况;4.催收账户交易历史资料,欲证明被告所欠利息、本金及原告每个月的催收情况。被告沈云峰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沈云峰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农行之江支行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核认证如下:上述证据符合证据要件,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11月,沈云峰向农行之江支行申请办卡,并填写《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一份,申请卡种为银联卡,申请等级为普卡,申请额度为5000元至2800元。《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背面附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该信用卡办妥后,沈云峰进行了刷卡消费,至2009年3月10日,人民币透支本息合计已达3776.07元,其中本金2784.50元、利息720.83元、滞纳金165.92元、超限费95.82元、其他费用9元。农行之江支行多次催款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沈云峰向农行之江支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并填写了《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农行之江支行予以接受,故农行之江支行与沈云峰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成立。《金穗贷记卡申请表》所附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载明的内容即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同条款,因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应确认有效。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十条“对于申领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消费贷款,应支付全部消费贷款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若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示)也未能足额偿还,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和第十一条“申领人若超过发卡人批准的信用额度,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均不享受免息待遇”的规定,沈云峰对其透支的款项理应予以返还,且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等。农行之江支行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之江支行3776.07元(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3月10日),此后按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之约定计算至结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云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 影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燕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