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与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8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418号负责人:郑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乙。被告: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诉被告彭××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金 炼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杜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