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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02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红明与杨林军、沈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明,杨林军,沈琴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027号原告许红明,农民,乌市佛堂镇石门坑村4组。被告杨林军,农民,住义乌市义亭镇枧畴村7组。被告沈琴芳,农民,乌市义亭镇枧畴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明与被告杨林军、沈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红明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红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红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红明负担。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