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与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5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号。负责人郑甲。委托代理人郑乙、林×。被告邵××。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江支行)为与被告邵××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江支行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农行××江支行诉称:被告邵××于2007年11月在我行办理金穗贷记卡,信用额度人民币2600元。此后被告先后在商户消费,至2009年3月10日,人民币透支本息合计已达3509.60元,其中本金2576.60元、利息697.17元、滞纳金152.03元、超限费76.80元、其他费用7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3509.60元(暂计算至2009年3月10日),此后按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至结清为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农行××江支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办卡申请表一份,欲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的事实;2.中国某某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一份,欲证明双方合同约定及利息计算标准;3.信用卡催收记录,欲证明原告的催收情况;4.催收账户交易历史资料,欲证明被告所欠利息、本金及原告每个月的催收情况。被告邵××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邵××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农行××江支行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核认证如下:上述证据符合证据要件,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7年10月20日,邵××向农行××江支行申请办理visa威士卡,并填写《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一份,申请额度为2600元。《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背面附有《中国某某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该信用卡办妥后,邵××进行了刷卡消费,至2009年3月10日,人民币透支本息合计已达3509.60元,其中本金2576.60元、利息697.17元、滞纳金152.03元、超限费76.80元、其他费用7元。农行××江支行多次催款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邵××向农行××江支行申请办理金穗贷记卡,并填写了《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农行××江支行予以接受,故农行××江支行与邵××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成立。《金穗贷记卡申请表》所附的《中国某某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载明的内容即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同条款,因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应确认有效。根据《中国某某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十条“对于申领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消费贷款,应支付全部消费贷款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若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示)也未能足额偿还,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和第十一条“申领人若超过发卡人批准的信用额度,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均不享受免息待遇”的规定,邵××对其透支的款项理应予以返还,且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等。农行××江支行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江支行3509.60元(利息暂计算至2009年3月10日),此后按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之约定计算至结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 影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燕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