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朝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朝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1185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帆,该社职工。被告:唐朝宏,,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衢州市赛福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开发区双港中路88幢1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朝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唐朝宏已将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由,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朝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8元,减半收取16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伟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童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