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荣执二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爱凤与鞠洪喜、袁志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荣执二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刘爱凤。被执行人鞠洪喜。被执行人袁志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荣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2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鞠洪喜、袁志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鞠洪喜、袁志珊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鞠洪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鞠洪喜在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须岛信用社帐号:62×××82的存款至11000元止,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毕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