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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奉化市正××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奉化市正××塑料××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083号原告:温州市××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乡镇××工××区××旁。法定代表人:缪××。被告:奉化市正××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奉化市××××村。原告温州市××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奉化市正××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市××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56929.5元及违约金;要求被告提取2734.5公斤上硅印刷离型纸,并支付货款24610.5元及运费、保管、装卸等费1030元。本院认为,被告奉化市正××塑料××制品厂系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现原告直接以奉化市正××塑料××制品厂为被告,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温州市××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杰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盛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