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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侯庆彪与嘉善远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庆彪,嘉善远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87号原告:侯庆彪。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远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镇通兴路628号。法定代表人:杨洪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庆彪诉被告嘉善远大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庆彪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庆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合计诉讼费用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