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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92-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92-1号 咸阳交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保险金131014.45元,承担诉讼费2400元,执行费1865元。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款项,已扣划至我院帐户,申请人已领取,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咸秦民执字第00492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振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