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麟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时赵齐与力行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某某,宝鸡力行口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95-2号申请人时某某,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宝鸡力行口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时某某与力行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宝渭法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时某某于2004年3月16日向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6日以(2004)宝中法执指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04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力行公司已歇业多年、人员解散,无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04年8月2日裁定中止执行。2008年8月10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依法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力行公司仍旧歇业,无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340元,未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麟执字第95号时某某与宝鸡力行口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兵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养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