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长矿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木琴与梁爱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木琴,梁爱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长矿商初字第367号原告李木琴,泗安镇白莲桥村后庄自然村21号。被告梁爱法,雉城镇美的花园3-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木琴诉被告梁爱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木琴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木琴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木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4元,由原告李木琴承担。审判员 戴建纯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