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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慎××与桐乡××经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慎××,桐乡××经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681号原告:慎××。市双林镇勤裕村双山2号。被告:桐乡××经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河山镇经济园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慎××诉被告桐乡××经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桐乡××经天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桐乡××经天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