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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55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巧玲与楼森密、吴恭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巧玲,楼森密,吴恭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559号原告丁巧玲,经商,乌市义东路118巷14号3楼。被告楼森密,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胡宅村9幢10号。被告吴恭法,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胡宅村9幢10号。原告丁巧玲为与被告楼森密、吴恭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汉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巧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楼森密、吴恭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巧玲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2日,第一被告因经商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亲笔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讨,第二被告归还了借款2万元,剩余3万元至今未还。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并要求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楼森密、吴恭法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吴恭法、楼森密系夫妻关系。2008年10月2日,被告楼森密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丁巧玲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定于2008年10月10日前归还。借款人:楼森密。”嗣后,被告吴恭法向原告归还了借款2万元。剩余3万元,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户籍证明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3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之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森密、吴恭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巧玲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楼森密、吴恭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汉和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附注】(2009)金义商初字第4559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百度搜索“”